河北省森林防火期一般是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但也有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各地政府根据情况可提前或拖后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是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自行规定。
防火期期间,各防火办、瞭望台、检查站、护林员要24小时在岗值守,各森林消防队伍要24小时值班备勤,各类通讯工具要24小时开通。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凡发生森林火灾的,不仅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而且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坚决“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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