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权取消的。因为《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且于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现行管理体制下,百分之50以上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监、财政、商检、税务、外经贸、邮政、环保、银行等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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