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划拨用地,属于“村改居”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性质的改变,而且是自然改变土地所有性质。
2、法律依据充分。《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然农村已被划入城市范围,成为城市市区的组成部分,原农村范围内的土地也就变成城市范围内的土地;既然是城市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宪法》规定,自然就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五)项规定得更为明确。“村改居”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这些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就属于国家所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更加明确了“村改居”后未经征用的土地,也归属国家所有。因此,“村改居”自然改变土地所有性质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充分的,也是非常明确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对城市的土地性质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即使有其他与其相抵触的规定也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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