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要明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
正文,写明具体的申请事项;在清晰阐述事实及理由;
尾部,申请人进行签字盖章,写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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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