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车辆逆行的扣分标准为: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逆行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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