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所适用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所要适用的原则是:
1、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原则;
5、男女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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