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出庭时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Kao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