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须知
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间
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都要选择诉讼,调解——是压缩案件处理周期、降低案件处理成本的一种普遍且易行的办法。调解活动是第三人居中调停、公正评判、客观建议,协助当事人解决矛盾的方法。调解可以由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开展,也可以由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实施。
调解的前提
调解的前提是自愿,这说明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条件单方决定终止调解。
交管部门进行调解须知
·受理调解的条件:
(1)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
(2)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申请;
(3)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调解开始的时间: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
·调解的期限: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
·调解的效力:签署调解协议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一方反悔,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自行调解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法院进行调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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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前置程序: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先行调解,征求双方意见;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再行审判。
·调解的效果:当事人经法院组织调解,签署书面调解协议的,对协议各方具有强制约束效力,任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