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隋唐时期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为三司使,予以处理。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权力相对较大。刑部: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且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具有行刑权。大理寺:大理寺为案件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御史台: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并可参与大案重案的审理。但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中高级官员并不属于刑部和大理寺管理,而是由门下省直接监管的。宋朝之后门下省权力基本被掏空,官员的管辖处罚权也归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
明清时期:明清两代仍然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开始加大,大理寺的权力则逐渐减小。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负责审判业务,清朝刑部还有复审和刑。罚执行的权力。大理寺: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朝大理寺职权进一步下降,只具有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清朝都察院还要参加秋审和热审,并负责监督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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