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事故“救命钱”今可申请 不再为无钱救治而流血流泪
交通事故受害者或将不用再为无钱救治而流血又流泪了。今天起,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将可以在东莞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了。只有自今年3月1日零时以后,在东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申请条件的,才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人介绍,救助基金包括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三大块。按照规定,只有在今年3月1日零时后,在东莞发生的交通事故,并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才可以申请。“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必须是在东莞发生的,并且发生的时间在2013年3月1日零时后。”交管科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介绍,申请的受害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比如申请抢救费用的,就要符合《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中关于抢救费用申请的条件。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也必须符合《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中关于其申请的条件。
KaoJiaZhao.Com
救助基金由东莞市政府设立,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本市救助基金的工作管理规范、工作报告及本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
为方便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交警部门将在交警大队设立救助基金业务办理窗口,在交警支队设置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各镇街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将告知其申请,并在交警大队相应的窗口办理。
“交警大队只是代为受理,并不等于受理。”该负责人说,交警大队只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进行初审,报送交警支队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才决定是否受理。
5月30日下午,交警支队召集全市各镇街交警大队分管事故的副大队长、事故中队中队长、事故中队民警代表等,开展了相应的培训工作。
背景沉睡多年救命钱终出山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肇事司机畏罪潜逃等现象时有发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交通事故受害者因无钱救治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几乎每天都会在东莞上演。另外一方面,承担救治的医院常被拖欠医药费苦不堪言,交警们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伤人案件也十分头疼。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该法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要执行这一条,就必须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2009年10月30日,五部委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按照国家的规定,“救命钱”的资金来源,一部分是交强险,这本来就是交强险应有的功能;另一部分是靓号车牌拍卖资金和交通违章罚款,显然也是取之于车用之于人;此外,“救命钱”更多只是垫付,是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追偿的。
但9年以来,东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却一直沉睡。早在2009年之前,惠州和深圳已试行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几乎每年,东莞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都在呼吁,让这笔救命钱能用之于民。交警等部门也进行了调研。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东莞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及管理机构迟迟未能设立。
去年8月,千呼万唤的《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细则》。东莞市明确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先行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
市政府从全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标准由市公安局制定,原则上每个交通事故伤者(死者)不得超过十万元。《细则》还明确了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以及救助基金的管理问题。
相关
抢救费用申请需要符合的条件:
哪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请抢救费用呢?
首先要是“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如果是被保险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不能申请救助基金。
其次,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一个: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
两类情况才可申请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申请,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请。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导致无人垫付(支付)丧葬费用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导致无人垫付(支付)丧葬费用的。受害人家属可以申请支付丧葬费用。
丧葬费垫付一般限于事发后60日内费用
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交证明文件。
非因尸体检验原因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当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关于一次性(特殊)困难救助:
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救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交通事故要致人重伤(根据国家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或者死亡,其次肇事者逃逸,最后,因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方得不到应有赔偿,致使受害方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救助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一次性(特殊)困难救助申请书》;2、受害人身份证明;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劳动收入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5、其他需要困难救助的证明材料。
一次性(特殊)困难救助应当由交通事故当事方本人或者其直系近亲属书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