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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