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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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不入常的),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