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可以购买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凭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同住人不等同于共同居住人概念,当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事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为共同居住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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