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不服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要递交上诉状,如果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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