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人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人资本公积,即 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人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接受捐赠的材料,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 市价或同类、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实际成本。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非现金资产时,应按照 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有关账户,按 照确定的价值扣除其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 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账户,按照确定的价 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账户。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表明其价值已经实现,应按原 转人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账 户,贷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同时,按照接受捐赠时 计人递延税款账户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账户,贷记应交税 费——应交所得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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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而取得的资产不应作为收益,而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 加处理,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外,虽然会计上不作 收益处理,但根据税法规定,接受捐赠属于企业的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企 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