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只有一次非法生育的,则制缴纳一次社会抚养费;但若一对夫妻多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规定,多次非法生育的,则应根据超生次数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次数。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依据】
《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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