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办理上述手续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2、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
考驾照网(www.kaojiazhao.com) 旗下平台: 驾校平台 教练平台 陪练平台 考试平台
考驾照网举报投诉方式:电话: QQ: 邮箱:(接受色情、低俗、侵权、虐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投诉)
Powered by 考驾照网 © 2001-2013 KAOJIAZHAO 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