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单纯复制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行为属于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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