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 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 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地点居民企业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 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或营业机构,由该居民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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