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离婚并无法律上的特殊规定,但是法官在对残疾人离婚的审理中,会适当照顾残疾人一方,主要体现在: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考虑到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适当多分。
二、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
三、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四、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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