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条件:
1、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4、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需经外语考核和面试合格方能办理。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和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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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学院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6、学生转专业时,一般可编入同一年级。转专业后,若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有3门以上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未修或考核不及格,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7、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8、转专业后,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按专业类公共选修课或综合素质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必须补修。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交补修学费。
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已取得80学分以上或专科已取得60学分以上的。
3、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术科转非术科,非术科转术科的。
6、航海类专业转为非航海类专业的。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