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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