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以房屋出租为主营业务的,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出租房屋不是主营业务,则应该计入的科目是“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中,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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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