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如下:
1、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去一审二审程序,节约时间。
2、避免公告送达的问题。
3、直接保全财产,节约维权成本。
4、有限排除异地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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