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妇女就业保障。妇女的生理条件和其社会角色以及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妇女就业存在许多障碍,因此,需要对其就业予以一定的保障。《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残疾人就业保障。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残疾人在就业时往往处于劣势,而国家有义务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这就需要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的主要措施包括:政府统筹安排、设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集中或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等等。
第三,退役军人就业保障。退役军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为了维护稳定,需要对其就业提供保障。国家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政策性就业安置,以使其各得其所。就业安置的方式是多样的,有利于退役军人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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