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并不意味着未婚同居是违法的,只是法律不会保护这种同居关系而已。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人们依然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未婚同居,不受权力机关干涉。当然,涉及到重婚罪这种非法的同居关系,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内。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及随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删掉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而是改为中性化的“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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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