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2、也就是说在其有继承人的前提下不能收回,孤寡的话可以由集体收回!我国土地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失踪人口的土地不会收回。土地的使用对象是家庭,一个人的变化影响不了一家子,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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