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方面的违法行为有
1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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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违反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构成犯罪的,比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