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是县级政府派出机构,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区乡建制越来越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些体制性、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暴露。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区级省辖市下属的区公所逐渐演化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成为与县并列的行政区。县、县级市的区公所由于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纷纷随着乡镇合并而消亡。在台湾地区仍有区公所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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