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六级伤残的补助的规定,当劳动者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时候,可以领到数额为本人十四个月的工资的伤残补助金,除了伤残补助金外,如果伤者已经不适合在该岗位工作,伤者还可以领取伤残津贴,津贴的数额一般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如果伤残津贴低于省内的最低工资数额,则按最低工资补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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