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垃圾(工业废渣及特种垃圾等危险固体废物除外)。
固体废物除外)。
2、目的是便于资源回收或后续处理处置。如在焚烧服务区内,按有害垃圾、可燃垃圾和不可燃垃圾分类收集;而在非焚烧服务区内,按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有机垃圾和无机垃圾分类收集。在商服业、企事业单位集中地区,有时还将一次性塑料饭盒、餐厨垃圾等作为专项垃圾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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