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于坏账损失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也可以 采用备抵法,但选用某种方法后年内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前后各期口径一致。 但在实际工作中,常有未按坏账损失确认标准处理坏账现象发生,如将预计可能 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以换取个人或局部的利益;将应列为坏账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造成资产不实。此外,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时,不是增加坏账 准备,而是作为应收账款或不人账私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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