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不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录音清晰明确,内容能有效印证待证事实,并且通过司法鉴定等能确定录音对方的身份,录音证据才可以保证期有效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听资料的一种,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录音内容涉及的仅仅是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签订过,这不属于被录音者的隐私,但如果涉及被录音者家庭情况等不愿意被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这就侵犯到被录音者的隐私了,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录音资料,不能够当作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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