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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