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有: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严重违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5、与用人劳动关系对本的背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5、与用人劳动关系对本的工作任务严重或者经用人拒不改正。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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