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法律规定《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是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如果是购买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分户权属证书的,是不能办理抵押的。房屋抵押是抵押人对房屋权利处分的行为,抵押人应当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未经过他人同意,是不能用他人的房产进行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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