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
今因工作原因欠xx工资人民币xx(大写:xx),小写xx元;
利息共xx元;
期限为xx月,于xx年xx月xx日归还本息;
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1%付给违约金。
以此为据;
立据人:xx;
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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