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分为两类:可转换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 注: 优先股:依照《公司法》,在一般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 注: 优先股: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其特征在于收益相对固定、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股东权利范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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