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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