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司法资格证即法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司法资格证即法律职业资格证: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表明已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具备该证书同时是在其他行业及单位、组织中从事法律事务、法律专业工作的唯一任职资格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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