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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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股权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进行投资时,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首先,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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