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相关规定: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2、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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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上述规定,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个周期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待遇是不同的,两者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因而不应计发加班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则应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