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综合素质评价"指的是在每个学期的期末或每个学年的期末,全国各地的中等学校组织的一次对全体在校学生全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价的测评任务。综合素质评价来自于2006年教育部对全国的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测评展现了素质教育的实质。
在一些地区,将每位学生在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级(九年级)或高三的最后一次综合素质评价计入中考成绩、高考成绩和学生档案,作为高中录取和大学录取的 参考或录取数据。但一般在大学不进行此项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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