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房屋产权证书上产权所有人登记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的话,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时,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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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