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
1、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承包人中标施工后经济损失。
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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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需要。
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