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还未交房、延迟交房的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物业费的缴纳日期应该是从业主实际收到房子之日开始计算的。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房屋延迟交房或因质量问题需要重新维修,稍后入住的情况,该时间段的物业费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如果是因为业主自身的原因导致交房之日未到场收房,那么在真正收房之日,这期间拖延的物业费则由业主承担。
2、物业公司不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业主可以拒交。物业与业主之间是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双方对于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费用和服务范围方面有变更,应当提前进行公示,征得业主的同意或者重新签订协议,方可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未经过公示,未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未与业主重新签订协议,合同的行为,业主可以不支付该部分费用。
3、物业服务质量严重不过关,经业主委员会商讨决定,可以与物业交涉,拒交物业费。业主享受到的服务应该要与自己所缴纳的物业费成正比,如果物业公司收了业主的物业费,但是在服务质量方面严重不过关的话,业主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和证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并和物业交涉。因为这种情况下,业主很难完胜,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提供有利的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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