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食物中吃到异物,在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首先,退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故餐厅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为其退货或者换货。退换时,尽量不要让店家拿走带有异物的食物。其次,投诉,消费者吃出异物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当然,消费者投诉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有异物的食物或者拍有异物的照片、就餐发票或小票等,通过相关部门的介入,来达到协商调解的目的。最后,在协商调解时考虑十倍赔偿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要求他们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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