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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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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