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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