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一般发3个月。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须在分娩后60天至180天之间申请办理。所需材料:《生育登记保险卡》、住院发票原件、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卡,难产另需提供诊断证明及病例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围产保健费最高800元,生育津贴是缴费基数*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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